关键词:
水生生物
遗传资源
获取与惠益分享
法律制度
保护
摘要:
生物多样性是指所有来源活的生物体中的变异性,包括陆地、海洋和其他水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;广义上而言,种群内部、各物种之间及其生态系统的多样性。生物多样性作为生存的基本条件,成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战略资源,也是粮食安全及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。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(Access and Benefit Sharing,以下简称ABS)是《生物多样性公约》需要落实的三大重要目标之一,实施手段包括适当获取及有关技术的适当转让,实现保护生物多样性、持续可利用、分享惠益。该公约的第15条强调原则:国家主权、“事先知情同意”、“共同商定”等。论文的第二章通过梳理历届《生物多样性公约》缔约方大会决议报告,了解到ABS磋商进程,工作始于第四次缔约方大会(以下简称为COP4),COP4决定建立一个地区平衡的ABS专家组;COP5同意设置ABS工作组,制定了具体的指导方针,这些包括:事先知情同意、共同商定、惠益分享机制、利益相关方的参与、传统知识的保护等。COP6通过《波恩准则》。发展中国家很不满意《波恩准则》只是一个自愿性指南,要求建立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国际制度。2002年9月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高峰会议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,以及第57届联大(2002年)和联合国全球高峰会议(2005年),希望在《生物多样性公约》的框架下,建立一项惠益分享的国际制度。经过八年的艰苦谈判,COP7通过了ABS能力建设行动计划,授权ABS工作组谈判ABS国际制度(根据Ⅶ/19D号决定),标志着ABS国际制度谈判的实质启动。COP8要求ABS工作组于2010年完成ABS国际制度的谈判。COP-9通过了谈判路线图提交制度,计划在COP10审议。然而,谈判异常艰苦,ABS工作组共召开9次会议,其中第9次会议进行4次(续会3次)2010年10月18日至9日在日本名古屋召开COP10,主要围绕制订ABS议定书开展谈判,还成立了“非正式协商组”。在东道主日本政府的努力下,最终在2010年10月30日通过了具有历史意义的《名古屋议定书》[1]。论文的第五章重点阐述中国积极履行《生物多样性公约》的具体实践,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措施包括立法。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(2011年)领导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,同时还有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、中国履行《生物多样性公约》工作协调组。大部分省市政府加强建设环保、农业、林业、海洋等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机构,并成立了跨部门协调机制。中国发布实施了《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》(2010年)和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》(2011~2030年)。国务院还批准实施了《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》、《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》、《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(2011~2030)》、《全国海洋功能区划(2011~2020年)》、《全国海岛保护规划(2011~2020)》等一系列政策措施。开展了生态省、市、县创建活动,启动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,首批确定46个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,使生物多样性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。中国在多边合作、双边合作、南南合作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取得成果。中国是《生物多样性公约》、《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》、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和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》等公约的缔约方。中国积极参与这些公约的谈判,认真履行相关义务,积极参与国际多边体系建设,为推动《生物多样性公约》在国际层面的发展和履约进程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,提供资金支持。中国与全球环境基金(GEF)、世界银行、联合国开发计划署、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国际机构一起实施了一批生物多样性项目,促进了国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(落实保护管理理念、技术和资金)。尽管中国采取多种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及其遗传资源,但生物多样性下降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。受威胁的比例:脊椎动物为35.9%,无脊椎动物为34.7%[2],受威胁植物有3767种,约占评估高等植物总数的10.9%;需要重点关注和保护的高等植物达10102种,占比29.3%。尤其是水生生物遗传资源丧失的问题突出,中国海洋营养指数低于同期全球平均水平,主要还是因为过度捕捞导致,海洋生态系统服务能力退化严重(从二十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)。鉴于伏季休渔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,中国海洋营养指数开始呈平稳上升趋势[3]。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仍然任重道远,目前中国海洋营养指数仍处于较低的水平。客观分析造成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的直接原因有:(1)野生生物生境的退化或丧失,比如湿地开垦、海岸线开发、大型工程建设(交通、水电等),生境破坏,种群繁衍面临直接威胁。(2)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。高强度捕捞加剧了海洋渔业资源的衰退。尽